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洛龙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东至龙门社区水浇地、农村宅基地,西至花园社区工业用地,南至龙门社区水浇地、花园社区工业用地,北至花园社区教科文卫用地、龙门社区教科文卫用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0.3080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公共事业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17~148.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落实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洛龙区新区开发办公室(地址:洛龙区关圣街3号,电话:65593571)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电话:63251018)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6年4月14日至2026年5月14日。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14日
(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电话:63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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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110200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