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无证证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2017年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由区政府负总责,承担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主体责任;由商务、公安、发改、环保、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商、安监、质监、国税等部门组成成品油流通市场管理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区长、区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商务、发改、公安、环保、交通、规划、工商、安监、质监、国税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区商务部门负责联合工作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整顿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监管重点
(一)查处无证照(或证照不齐)非法建设经营加油站(点)行为。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各公安分局、安全监管局,各镇(办事处)
(二)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要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查处流通领域成品油掺杂售假、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查处加油站(点)假冒商标及标识行为。
牵头单位:区工商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事处)
(三)查处违反散装汽油实名购销安全监管规定行为;依法查处使用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行为。
牵头单位:各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各镇(办事处)
(四)违反成品油价格政策行为。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镇(办事处)
(五)查处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依法依规拆除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黑加油站(点)。
牵头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事处)
(六)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形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区安全监管局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工商分局、各公安分局,各镇(办事处)
(七)加大成品油质量的抽检范围和频次,随机抽检率不低于30%。
牵头单位:区工商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事处)
配合单位:区质监分局
(八)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事处)
三、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失职追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查处取得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经济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查处利用散装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整治活动中遇到的抗法及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查处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监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价格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查处违反成品油价格政策行为;牵头组织油品质量升级有关工作,保障合格油品供应。
环保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新建站整体环保验收(包括油气回收改造、双层油罐设置)等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依法依规拆除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黑加油站(点)。
工商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掺杂售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标标识等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对取得安全许可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经营成品油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查处生产领域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
国税部门:负责牵头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纳税申报情况,依法查处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各镇(办事处):承担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主体责任,成立5—10人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对辖区内日常巡查,发现违规违法成品油经营行为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需积极配合其他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查处程序
各职能部门现场核查时,根据核查情况现场提出查封、关停、拆除、整改、没收、处罚等处理意见,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
(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不符合成品油商务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点),坚决予以取缔并拆除。已取得相关证照的,根据商务部门认定意见,依法注销、吊销相关证照(或不予延期)。
(二)对符合成品油商务行业发展规划但尚未验收合格、擅自经营的加油站(点),责令停业整顿,待完善有关手续、通过综合验收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恢复经营。
(三)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未达到新的环保要求(油气回收改造及双层油罐改造等)的加油站(点),由环保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购销不达标油品、使用不合格加油机的加油站(点),责令停业整顿,待整改合格后恢复经营。
(五)对超范围经营的加油站(点),予以查封并暂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责令限期拆除超规模经营部分,经验收合格后恢复经营;逾期不整改的,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六)对各职能部门发现的其他问题,在现场采取措施的同时,及时通报商务部门,由商务部门会同联合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五、完善协作机制
(一)建立案件通报移交机制。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对成品油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验相关证照、验收意见真伪和有效性,重点核查消防验收意见、环保验收意见(含油气回收验收意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涉及安全、环保及合法经营的证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本部门牵头处理的,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属联合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牵头处理的,在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及时将案件移交牵头部门处理。
(二)拓宽线索获取渠道。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建立奖励和法律免责机制,鼓励经营单位内部职工、同行经营者举报。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商务部门负责建立动态“黑名单”,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定期更新“黑名单”,对整改合格的企业从“黑名单”中剔除,对新发现的违规企业及时列入“黑名单”;对多次违法的企业,在列入“黑名单”的同时,各职能部门或向上级职能部门建议3年内不受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涉及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证照申请。
六、开展专项行动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区商务部门牵头,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辖区内成品油流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要组织联合执法,通过实地走访、现场检验、拍照录像等方式,掌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证据。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执法队伍力量,确保联合执法顺利进行;其他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