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文种类:
  • 发文字号:洛龙政办〔2018〕48号
  • 发布日期:2018-09-05
  • 发文机关:区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GFX20181220095235

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龙区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管理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5        

洛龙区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意见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区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的综合管理水平,保障公平分配,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坚持“立足基层、属地管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进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本意见中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指洛龙区统征、统建的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房屋所有权属于洛龙区人民政府,登记在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建设主体是各项目建设指挥部。

第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区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审核、准入、退出、监督、后期维护及物业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洛龙高新区管委会和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成员的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后期维护及物业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听取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专题报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成立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常态化管理,并全面负责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小区承租人员的资料初审准入、退出、纠正、空置房源动态管理、监督,指导物业企业做好公共性物业服务工作,管理中心主任由任职期间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租金的收缴、支付及相应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实行“两审一公示”,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市住房保障办复审市住房保障网公示。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租赁给注册地在洛龙区、税收缴纳至洛龙区的企业中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原则上需符合城市户口名下无房产(含配偶)、农村户口无宅基地(含配偶)的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各用房单位统一汇总后作为申报主体向区租房保障办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各用房单位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是小区房屋承租人员的第一管理责任人,应配合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共同对小区房屋承租人员在使用房屋期间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因各单位的房屋承租人员在使用房屋期间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违规、违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使用用途,恶意拖欠房租、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等行为的,由各用房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小区房源的分配,按照各用房单位所申报时间、资料完善的先后顺序,按照楼层由下至上原则逐个分配至各用房单位,并由区房保障办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建档。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租金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暂按每平方米每月9元的标准收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可作适当调整具体调整额度以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公示为准。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租金采取预缴费方式,符合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员应在入住小区前10日内,缴清租期内的全部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租金可由单位统一收取或由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代为收取后,全部上缴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代收租金期间不得加收任何手续费。租房合同期满后,退租房屋另行签租的,新的房屋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1年租期的全部租金。

第十五条  为便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房屋承租人的动态性管理,租赁期限按“一年一签”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规定,由项目建设指挥部牵头,依法组织勘察、监理、施工、设计、消防等相关单位,进行公租房竣工验收工作,并将《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消防竣工验收合格证相关资料移交至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存档。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商铺由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会通过公开形式进行招商商铺租金标准应不低于同地段的商铺租金标准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由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通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并由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首次合同期为三年原则上以房屋交付首位承租人之日为时间起点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除缴纳应缴房租外,还应缴纳物业管理费及水电暖等费用。物业管理费用按中标物业公司的中标单价收取,最终以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收费许可为准。

第二十条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的相关要求,由为小区服务的物业企业与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由为小区服务的物业企业依法在《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平台》办理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区物业办应与物业企业制定责任目标,每年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进行一次全面性考核,力争打造全市、全省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示范区。对物业考核出现的问题,依法由区物业办责令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则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与退出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作为管理主体应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依法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员予以清退。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房屋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维修等工作,应通过区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报修手续,更新、改造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意见暂定三年,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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