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区政府相关部门:
《洛龙区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6月11日
洛龙区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做好洛龙区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政策有效衔接,深入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扶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二条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生子女父母具有洛龙区户籍;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夫妻双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子女出时间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四)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
第三条 对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且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情况经确认符合特别扶助范围。
第四条 对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有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以家庭为单位确认其是否属于特别扶助对象;双方均有子女的,以个人为单位确认其是否符合特别扶助对象。
第五条 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政策的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第六条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又收养子女及独生子女康复的,应从自其生育或收养子女及独生子女康复之日起,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第三章 资格确认
第七条 个人申请。凡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的个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收养证》等相关证明;
(五)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六)填写《洛龙区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社区)负责对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对象进行逐户上门核实。村(社区)审议并张榜公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将申请资料上报所在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
第九条 镇(街道)复核。由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资料逐人逐户进行复核,经复核通过的,由镇(街道)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卫生健康委。
第十条 区级确认。由区卫生健康委相关责任股室对镇(街道)上报的新增及退出对象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进行确认备案,并逐级反馈至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村(社区),同时,卫生健康委按照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政策标准编制资金预算,提供给区财政局,并逐级按程序拨付该扶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家庭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资金按照区计划生育服务经费项目中列支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家庭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区财政局每年依据区卫生健康委提供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依托“一卡通”方式,由金融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为全区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并负责扶助金的发放。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对象,每年应按照区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携带身份证到所在镇(街道)进行资格认证。未按时进行资格认证的,停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对象人员因再生育子女或户籍迁出等原因,发生信息变动,不再符合扶助标准的,到所在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填写《洛龙区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对象人员退出统计表》,办理退出手续。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应做好扶助申报全过程的审核管理,对发现伪造证件或利用其它手段冒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的,由区卫生健康委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特别扶助资金的;
(二)克扣、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的;
(三)在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审查、资金发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