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文种类:洛龙政
  • 发文字号:洛龙政通〔2022〕21号
  • 发布日期:2022-05-24
  • 发文机关:
  • 索引号:C001-0515-2022-0003

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省政府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洛龙区龙门街道裴村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1.705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7981公顷、农村道路0.0329公顷、坑塘水面0.8744公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76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龙门街道裴村集体土地1.705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7981公顷、农村道路0.0329公顷、坑塘水面0.874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裴村水浇地、西至裴村坑塘水面、南至裴村农村道路、北至裴村水浇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龙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地址:关圣街3号,联系电话:6559357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不得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三)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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