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十六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536号)精神,省政府已批准同意转用并征收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裴村,太康东路街道南王村,李楼镇二南村、太辉村、夏庄村、穆庄村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638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19.7172公顷(耕地13.0317公顷、其他农用地6.6855公顷)、建设用地3.4439公顷、未利用地0.4196公顷,转用国有未利用地0.0573公顷。现将批准后征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龙门街道裴村0.4669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0.005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0.0423公顷、未利用地0.4196公顷;转用洛龙区人民政府0.0572公顷未利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内陆滩涂、西至裴村裸地、南至裴村裸地、北至水工建筑物。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二:征收龙门街道裴村0.5321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0.0106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0.521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裴村村庄、西至裴村坑塘水面、南至裴村村庄、北至裴村村庄。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三:征收龙门街道裴村0.0422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0.0402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0.002公顷;转用洛龙区人民政府0.0001公顷未利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农村道路、采矿用地,西至裴村坑塘水面,南至农村道路,北至裴村坑塘水面。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四:征收龙门街道裴村2.5133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1.2734公顷(耕地1.1706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8公顷)、建设用地1.239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裴村水浇地、采矿用地,西至裴村水浇地、采矿用地,南至农村道路,北至农村道路。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五:征收龙门街道裴村0.4936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47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裴村水浇地、西至裴村水浇地、南至农村道路、北至农村道路。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六:征收龙门街道裴村0.0681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耕地)。四至范围:东至裴村水浇地、西至裴村水浇地、南至裴村水浇地、北至裴村水浇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七:征收龙门街道裴村0.2008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耕地)。四至范围:东至裴村水浇地、西至裴村水浇地、南至裴村水浇地、北至裴村水浇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八:征收龙门街道裴村0.3673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其他农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农村道路、西至裴村坑塘水面、南至裴村坑塘水面、北至裴村坑塘水面。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九:征收太康东路街道南王村0.0608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耕地)。四至范围:东至南王村水浇地、西至南王村水浇地、南至南王村水浇地、北至南王村水浇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十:征收李楼镇二南村0.5435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53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9公顷);征收李楼镇太辉村0.079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05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3公顷)。四至范围:东至二南村其他林地、西至太辉村水浇地、南至二南村水浇地、北至二南村水浇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十一:征收李楼镇二南村4.4816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3.7965公顷(耕地3.0599公顷、其他农用地0.7366公顷)、建设用地0.6851公顷;征收李楼镇夏庄村6.5211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5.6461公顷(耕地4.3205公顷、其他农用地1.3256公顷)、建设用地0.87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夏庄村水浇地,西至二南村其他林地,南至二南村水浇地、二南村村庄、夏庄村水浇地、夏庄村村庄、夏庄村设施农用地,北至二南村水浇地、二南村村庄、夏庄村水浇地、夏庄村村庄、夏庄村设施农用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十二:征收李楼镇夏庄村1.0661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0.988公顷(耕地0.89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894公顷)、建设用地0.078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夏庄村村庄、夏庄村设施农用地,西至夏庄村水浇地,南至夏庄村水浇地,北至东干渠。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十三:征收李楼镇夏庄村0.9676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3227公顷、其他农用地0.644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夏庄村坑塘水面、西至夏庄村水浇地、南至东干渠、北至夏庄村水浇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十四:征收李楼镇穆庄村5.1767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耕地1.8669公顷、其他农用地3.309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穆庄村水浇地,西至穆庄村旱地,南至穆王村坑塘水面、穆庄村水浇地,北至穆庄村坑塘水面、穆庄村水浇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龙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地址:洛龙区关圣街3号,联系电话:6559357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突击抢建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不得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三)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