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文种类:洛龙政
  • 发文字号:洛龙政通〔2022〕36号
  • 发布日期:2022-06-28
  • 发文机关:
  • 索引号:C001-0515-2022-0018

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四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四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535号)精神,省政府已批准同意转用并征收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裴村,太康东路街道南王村,李楼镇城角村、太辉村,安乐镇安乐窝村、西岗村、东岗村、茹凹村4个镇(街道)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3.5342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6.2459公顷(耕地5.1275公顷、其他农用地1.1184公顷)、建设用地6.7373公顷、未利用地0.2188公顷转用国有未利用地0.3322公顷。现将批准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太康东路街道南王村0.0777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耕地)。四至范围:东至南王村水浇地、西至南王村水浇地、南至东干渠、北至南王村水浇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二:征收李楼镇城角村0.9123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9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1公顷);太康东路街道南王村0.3617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34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农村道路,西至南王村旱地,南至南王村旱地、城角村旱地,北至南王村旱地、城角村旱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三:征收李楼镇城角村0.3559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0.3541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0018公顷;征收李楼镇太辉村0.9385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9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太辉村水浇地,西至城角村村庄,南至城角村村庄、城角村水浇地、太辉村水浇地,北至城角村水浇地、太辉村水浇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四:征收龙门街道裴村1.6459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0.8972公顷(耕地0.7642公顷、其他农用地0.133公顷)、建设用地0.5299公顷、未利用地0.2188公顷;转用洛龙区人民政府内陆滩涂0.320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内陆滩涂、裴村旱地、裴村村庄,西至内陆滩涂、裴村旱地、裴村村庄,南至裴村其他林地,北至裴村裸地、内陆滩涂。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五:征收龙门街道裴村1.8132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0.109公顷(耕地0.0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71公顷)、建设用地1.704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裴村村庄、农村道路、采矿用地,西至裴村村庄、农村道路、采矿用地,南至裴村村庄、裴村水浇地,北至裴村村庄。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六:征收龙门街道裴村0.1068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其他农用地)。四至范围:东至裴村坑塘水面,西至裴村坑塘水面、裴村有林地,南至裴村有林地,北至裴村坑塘水面。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七:征收安乐镇安乐窝村1.9427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建设用地;征收安乐镇西岗村0.0151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建设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安乐窝村城市用地,西至安乐窝村城市用地,南至西岗村村庄、中岗村村庄,北至安乐窝村庄。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八:征收安乐镇东岗村0.0516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0.0162公顷(耕地0.00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8公顷)、建设用地0.0354公顷;征收安乐镇茹凹村2.2756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耕地1.7109公顷、其他农用地0.564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农村道路,西至东岗村城市用地,南至东岗村水浇地、茹凹村水浇地,北至茹凹村水浇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九:征收龙门街道裴村2.679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0.1708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2.5082公顷;转用洛龙区人民政府内陆滩涂0.011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裴村村庄、农村道路,西至内陆滩涂、裴村其他林地、裴村坑塘水面,南至裴村村庄,北至裴村其他林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十:征收龙门街道裴村0.026公顷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其他农用地)。四至范围:东至裴村有林地,西至农村街道,南至农村街道,北至农村街道。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龙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地址:洛龙区关圣街3号,联系电话:6559357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突击抢建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不得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三)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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