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9日,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1114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8.186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批次位于龙门街道裴村社区、龙门石窟街道郜庄社区集体土地,用地四至范围:
东至裴村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郜庄社区公路用地,西至郜庄社区,南至郜庄社区公路用地,北至裴村社区。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裴村社区集体土地0.862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0625公顷、林地0.79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4公顷)。
征收郜庄社区集体土地7.323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0158公顷、园地5.7408公顷、林地1.0901公顷、其他农用地0.4770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裴村社区 | 0.8628 | 4103000604 | 90 |
郜庄社区 | 7.3237 | 4103000604 | 90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5.258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拆迁安置。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洛龙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26日
(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联系电话:6325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