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科高辐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电池隔膜生产项目拟审批公示

日期:2025-09-10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洛龙分局

关于2025年9月1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分局拟对洛阳科高辐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电池隔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为保证拟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分局环评科。公示期为2025年9月10日-2025年9月16日。

电话:0379-65993211

传真:0379-65993211

通讯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政务服务中心B座5楼(47102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洛阳科高辐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电池隔膜生产项目

洛阳市洛龙区工业路1号

洛阳科高辐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环保管家(洛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工业路1号,租赁河南省轻工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闲置厂区及厂房等建设电池隔膜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年加工100万平方米电池隔膜。项目总投资125万元,环保投资22.53万元。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复合、烘干、热轧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系统+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溶液配制、使用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系统+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废气收集后配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一根10m高专用烟道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 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豫环办〔2024〕7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餐饮油烟排放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有关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豫环办〔2024〕72号文等相关标准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纯水设备产生的浓水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经排污管网进入洛阳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生产废水配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经排污管网进入洛阳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纯水设备浓水经收集桶收集后经排污管网进入洛阳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洛阳市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设备运行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活垃圾经生活垃圾桶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材料、废品及废边角料、废丙烯酸桶、废石英砂滤料、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废PP过滤棉芯、废RO膜等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污泥经收集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导热油、废液压油、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存放于危废贮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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