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科高辐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电池隔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5-09-17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洛龙分局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洛表〔2025〕21号

关于洛阳科高辐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电池隔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洛阳科高辐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5726058X)委托洛阳环保管家(洛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洛阳科高辐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电池隔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工业路1号,租用河南省轻工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闲置厂区及厂房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电池隔膜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年加工100万平方米电池隔膜。项目总投资125万元,环保投资22.53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项目营运期复合、烘干、热轧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系统+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溶液配制、使用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系统+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废气收集后配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一根10m高专用烟道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 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豫环办〔2024〕7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餐饮油烟排放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有关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豫环办〔2024〕72号文等相关标准要求。

2、废水。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纯水设备产生的浓水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经排污管网进入洛阳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生产废水配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经排污管网进入洛阳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纯水设备浓水经收集桶收集后经排污管网进入洛阳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洛阳市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3、噪声。项目生产设备运行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经生活垃圾桶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材料、废品及废边角料、废丙烯酸桶、废石英砂滤料、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碳、废PP过滤棉芯、废RO膜等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污泥经收集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导热油、废液压油、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存放于危废贮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5、严格按照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做好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中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

6、该项目若涉发改、国土和规划、应急等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7、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五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应报我分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9月1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洛龙区政务服务中心B座五楼,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传  真:0379-6599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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