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24〕32号)文件要求,现将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政策公示如下:
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发展。为减轻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发展。
补贴名称:运营补贴。依法进行登记备案且手续齐全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60周岁及以上社会老年人(外埠住养老人与我市户籍老人享受同等待遇),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1个月的,根据实际入住天数,每满一个月,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住自理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联系电话:65156812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