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

日期:2026-01-30来源:区民政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根据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 (民发 〔2025〕37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60周岁及以上常住我省的老年人 (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在省内使用消费券接受服务。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主要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 (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 (即 “喘息服务” ,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见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对清单内容适时进行调整。针对上述补贴项目已有补贴政策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衔接。

 (三)资金安排。补贴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比例统筹安排,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将根据各地使用情况进行统一调配和清算,超过分配额度的应补贴资金由各地财政负担。

(四)补贴形式。通过 “民政通”(含小程序、App)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按自然月发放电子消费券。

(五)补贴标准。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按照电子消费券中载明的抵扣比例和额度执行。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和额度予以抵扣。

(六)实施期限。自2026年1月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截止。

二、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 (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 “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市级民政部门应当统筹本辖区服务资源,指导县级民政部门依据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 42195-2022)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实现与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互认。2024年7月以来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不再重新评估,各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上述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与 “民政通”对接。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 “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 “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 “民政通”服务下单,按照电子消费券核定的比例抵扣相应金额。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使用 “民政通”开展服务记录、消费核销、结算申请等业务时,应按要求上传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还需上传入住协议。

(五)补贴结算。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资金审核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各地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并参照上述流程进行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鼓励各地民政部门组织老年人自行开展预评估。

三、机构管理

市级民政部门应当统筹本辖区服务资源,指导县级民政部门按照 “即审即入、有进有出、动态更新、严格管理”的原则,开展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遴选和管理工作。上述服务机构可向登记注册地或拟开展服务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参与资格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赋予 “民政通”权限。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不得限制养老服务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采购新的支付设备。

四、监管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资金申请材料,对异常交易进行预警,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对资金保障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严防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项目与长期护理保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二)统一信息监管。市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县级民政部门组建数据审核专班,开展常态化数据审核和监督工作,建立 “填报-审核-反馈-修正”闭环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信息数据安全责任,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提供必要支持。

(三)严格评估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事前严格遴选、事后加强抽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的机构,应终止该机构的参与资格。要加强对被评估人员信息保护,严禁评估机构私自泄露评估结果。

(四)强化服务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要加强对本地区服务内容、价格和质量的指导,对系统预警或其他渠道发现的 “先涨价后抵扣”等问题,及时开展核查;对差评订单占比超过20%的服务机构应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对存在利用老年人信息 “空挂床”“刷空单”“出具虚假评估意见” ,以及工作人员 “无证上岗”“冒用证件”等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应终止其参与资格,追回补贴资金,情形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作为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 (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等作用,组建包含老年人能力评估员在内的补贴项目专项工作队伍,细化任务分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项目稳妥、顺利推进。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安排,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兑付。

(二)加强过程管理。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将结合系统数据,定期进行工作调度;适时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项目设计、完善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级民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度、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自查自评,每季度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审核中遇到的存疑订单可报市级民政部门提级审核,保证补贴资金 “快审快兑”。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利用线上线下多形式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宣传矩阵,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答疑,实现 “分层分类、精准直达”。要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紧密结合,协调发动多方力量开展政策宣讲,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及参与度。要加强培育发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着力丰富养老服务供给,引导和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组织积极参与。要督促指导、积极组织项目参与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向老年人家庭广泛宣传。要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渠道,及时处置问题线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pdf

附件2 服务机构基本条件.pdf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