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后,待遇标准如何调整?

日期:2024-03-25来源:洛龙社保中心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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