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同一对象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一个年度内对同一对象的检查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二、对违法风险较高的检查对象,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检查频次,但最多不超过4次。
三、开展以下检查,不受检查频次限制:
(一)为核查投诉举报或移送线索实施的行政检查;
(二)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实施的行政检查;
(三)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单位开展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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