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九条意见》解读材料

日期:2022-12-15来源:区商务局

一、背景情况

为加快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进商贸发展,着力引领消费潮流,促进消费升级,打造消费中心,在借鉴了浙江、山东、湖南等地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相关举措的基础上,依据《洛阳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规划(2021—2030年)》以及《洛龙区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精神,起草了《意见》,支持引导首店经济加快发展。

二、起草过程

《意见》初稿形成后,集中征求了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济运行部等5家单位的意见,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一个月,征求群众意见,以上均无意见。同时市场监管局出具了公平性审查意见,区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所提建议均已采纳。

三、主要内容

(一)引进首店支持:1.入驻奖励。对在我区设立各类首店,装修成本超过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装修成本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2.房租奖励。知名品牌首店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且支付年房租费用超过50万元的,连续三年每年按照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3.推广奖励。开展品牌推介、新品发布、商务交流活动(高峰论坛、行业峰会)等,按照政府主导、政府支持、政府鼓励三种类别,分别按活动费用的80%、50%、30%对活动主办方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总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4.贡献奖励。当年对洛龙区年地方贡献在5万元(含)以上的,连续三年分别按当年地方贡献的80%、50%、30%给予奖励。

(二)首发首秀扶持。对知名品牌首店在区内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等总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补贴。

(三)招引机构奖励。招引机构引进首店获得第一条中任何一项政策支持的,按照引进首店的不同类型,每新增引进1个首店,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招引机构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四)首店连锁经营。对知名品牌首店在我区开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自《意见》印发之日起新设直营或加盟连锁店达10个(含)以上的:(1)按每店2万元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2)使用冷链物流专线配送的,连续三年按每年不超过实际物流成本总额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

(五)鼓励首店集聚。对成功引进知名品牌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签订3年及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每引进一个品牌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以招引知名品牌首店为目的进行的升级改造投入部分,按照20%的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消费升级。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的,对运营管理企业连续3年、每年区级贡献部分的3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增加1亿元销售额另奖励10万元,销售额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对潮店、时尚买手店、年客单量达到50万单的网红店,达到限上企业标准的均给予20万元奖励。潮店网红店开票年销售额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的50%、80%、100%给予奖励。对当年引进上述标准3家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2家另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突出发挥商业载体的作用。措施将商业载体作为发展首店经济、引入首店品牌的主要力量,政策重点向商业载体倾斜,着力发挥商业载体招引新品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政府和企业合力发展首店经济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对头部品牌的招引力度。措施顺应“顶流”思维,提高品牌准入条件,将引入知名度高、引领力强的品牌作为工作重点,推动商业品牌在洛龙开设各类首店或旗舰店,以首店经济发展提升洛龙消费的国际化品质、提升洛龙商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突出对纳统首店品牌的支持。明确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年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对运营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提升企业入统动力。。

(四)突出构建“首店+”体系。在强调引入品牌首店的同时,对在洛龙开展知名品牌首秀、首发活动予以政策支持,鼓励发展首演、首赛、首展活动,全面形成首店经济发展的氛围。

五、解读机构

解读单位:洛龙区商务局  

联系方式:6515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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