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文种类:洛龙政
  • 发文字号:洛龙政〔2022〕14号
  • 发布日期:2022-12-15
  • 发文机关:
  • 索引号:C001-0528-2022-0004

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九条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九条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12月15日        

 


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九条意见

 

为推动我区商业消费高端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激发时尚消费、品牌消费潜力,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加快打造高品质首店经济集聚区,推动商贸业提档升级,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章  加大首店首发支持力度

第一条  对引进品牌首店的支持。本措施中的知名品牌企业是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或在省会及计划单列市以上的城市开设直营或加盟连锁店超3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企业。

(一)入驻奖励。对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我区设立中国(内地)首店、河南首店、洛阳首店、旗舰店等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知名品牌首店的,装修成本超过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装修成本总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房租奖励。知名品牌首店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且支付年房租费用超过50万元的,每年按照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总额的30%,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总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推广奖励。鼓励知名品牌首店开展品牌推介、新品发布、商务交流活动(高峰论坛、行业峰会)等,按照政府主导、政府支持、政府鼓励三种类别,分别按活动费用的80%、50%、30%对活动主办方予以一次性奖励(主办方需提前在区商务局进行备案),单个企业年度总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贡献奖励。知名品牌首店当年对我区年地方贡献在5万元(含)以上的,连续三年给予奖补资金,第一年按照地方贡献的80%给奖补资金,第二年按照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补资金,第三年按照地方贡献的30%给予奖补资金。

第二条  强化首发首秀活动扶持。对知名品牌首店在我区内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首发首秀活动的(由首店品牌方授权、事先向区级以上商务部门备案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等总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第三条  加大首店第三方机构奖励。第三方机构指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机构、商业场所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将线上品牌引入线下开设实体首店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成功推动首店在我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引进首店获得第一条中任何一项政策支持的,经综合评估,按照引进首店的不同面积,每新增引进1个首店,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第三方机构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品牌首店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对知名品牌首店在我区开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自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起新设直营或加盟连锁店达10个(含)以上的:

(一)按每店2万元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使用冷链物流专线配送的,按每年不超过实际物流成本总额的30%,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总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章  全力打造首店载体

第五条  鼓励商业综合体集聚首店。对成功引进知名品牌在我区开办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签订3年及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每引进一个品牌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商业综合体改造提升。对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以招引知名品牌首店为目的进行的升级改造投入部分,按照20%的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消费集聚升级。我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每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的,每年按照其区级贡献部分的30%,连续3年给予销售奖励,单个企业年度销售额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促进消费新业态做大做强

第八条  支持培育网红店。对我区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年客单量达到50万单的潮店、时尚买手店等网红店,且达到限上企业标准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前述网红店开票年销售额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的50%、80%、100%给予一次性奖励。大力支持我区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引进上述网红店,对当年引进上述标准3家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增加2家另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对既适用国家、省级和市级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国家、省级和市级规定。本政策内部条款及本政策与区级其他各项政策均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入驻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措施由洛龙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九条意见的实施细则


附  件

关于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九条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九条意见》精神,切实推动我区建设首店经济发展建设区域消费中心示范城区,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首店经济发展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落实《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九条意见》,支持住宿、餐饮及零售领域的首店、旗舰店,以及新品首发首秀活动等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二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请奖励资金支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申请对象必须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2.申请对象应在洛龙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领域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在洛龙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首店第三方招商中介机构等。

3.申报对象应正常运营、管理制度科学、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4.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列入相关产业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经审议存在其他不予支持情形的。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由区商务局组织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复审,提交第三方(可对其真实性审查的机构)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准。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证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经营状况简介。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报的规范性经营报表。

(四)奖励资金申请表。

(五)国内外品牌首店相应的支撑材料:

1.商标注册证;

2.商标注册人(或具有商标区域独占使用权的被授权方)出具的关于首店的说明;

3.若该店铺实际运营单位非商标注册人,还应提供被授权使用该商标的代理协议;

4.首店品牌区域层级(国内首店、河南首店、洛阳首店、旗舰店)证明材料。

(六)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装订成册(蓝色封皮,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五条  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度2月底。申报过程坚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每年奖励情况确定后,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财政局按照公示无异议的奖励情况依规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事前备案,事中监管,事后审计”。对在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涉案单位及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全额追回己拔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与《关于支持首店经济发展的九条意见》有效期相同。

第九条  本细则由洛龙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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