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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龙区农业产业化和农业园区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1229     


洛龙区农业产业化和农业园区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向纵深发展,加快农业产业集群化发展步伐,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农民持续增收能力,区政府决定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补贴基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农业园区发展、花卉苗木种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投资现代农业,并在本辖区完成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及投资大户。

二、申报资格

申报洛龙区农业产业化和农业园区扶持政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依法、自愿、有偿、有序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且土地流转到位,各种流转手续完备,单个示范园区建设规模不低于300亩。

(二)符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突出,经济效益良好,无拖欠上一年地租现象。

(三)园区有切实可行的土地流转方案及建设方案,且方案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备案(土地流转方案由所在镇、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农林局备案,建设方案须经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

(四)遵守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无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等现象。

(五)企业依法经营,有严格的财务制度,详细的企业发展规划、建设周期及效益分析。建设规划须经区规划部门商国土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三、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相关资料由所在镇(办事处)初审后,上报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评审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农业园区提升改造扶持力度

1.对一年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设施农业,或一年内新增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农业类加工、流通配送及农业休闲观光项目,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一年内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由农业生态园引进的经营主体或特色精品园经营主体引进的产业提升和特色精品示范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购设备或实施技术改造,且年度内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4.对园区配套建设的滴灌(喷灌)系统、田间生产道路、农业休闲设施、生产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二)农业园区经营补贴

凡在洛龙区租赁土地从事特色农业种植和休闲农业,符合洛阳市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要求,达到300亩及以上,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具有一定示范带动能力的农业园区,根据园区位置、种植分类、实际经营面积,每年给予适当的经营补贴。实际经营面积由农业园区申报、区有关部门实地核实。

1.龙门西山生态绿化地块。包括龙门街道办事处王城大道以西、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所辖岭区行政村。

1)以生态林基地建设为主的农业园区,按实际种植面积每年每亩给予500元的地租补贴。

2)以采摘、休闲观光建设为主的农业园区,按实际种植面积每年每亩给予300元的地租补贴。

2.李楼镇、白马寺镇、安乐镇、龙门街道办事处王城大道以东和科技园街道办事处岭下片区。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以苗木基地、采摘、休闲观光、新品种展示、花卉生产为主正常经营的农业园区,按实际种植面积每年每亩给予300元的地租补贴。

(三)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民组织化水平

1.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通过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产业带动能力,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展会。对辖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国家、省、市农产品展销会所发生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补贴。

3.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态家庭农场。对新认定为市级规范化合作社、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级规范化合作社、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新购设备或实施技术改造,且年度内投资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

4.鼓励发展农(土)地股份合作社。大力鼓励发展农(土)地股份合作社,促进土地流转,提升规模种植水平,提高农地生产效益。在全区范围内首家成立的自主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入股面积达到200亩及以上的农(土)地股份合作社,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大力扶持农业品牌建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通过农业标准化建设,优化农产品生产环节,提升农产品质量。各农业园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须按标准化要求做好农产品生产台账记录。凡通过市级以上验收并命名的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新通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产品,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无公害产地整体认定,并获得产地认定证书,且区域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贴。

(五)农业企业扶贫奖励

安排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且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的农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适当补贴。安排建档立卡贫困人员510人(含5人、不含10人)就业,一次性奖励用工企业1万元;安排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20人(含10人、不含20人),一次性奖励用工企业3万元;安排建档立卡贫困人员20人以上(含20人),奖励5万元。凡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5人以上的优先享受各级补贴优惠政策。

五、各部门职责

(一)各镇(办事处)负责土地流转工作,企业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管工作,严防出现各种违规行为。

(二)区农林局负责督促企业按照规划方案进行建设,做好农业产业化等方面指导工作。

(三)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建设,及时处理违法乱占耕地等行为。

(四)区水利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水利利用规划,指导企业做好节水灌溉等方面工作。

(五)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筹措工作,确保财政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六、其他事项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对所申报的项目真实性负责,凡发生虚报项目,套取、挪用、骗取财政补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区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产品不合格,或被查处存在秸秆焚烧、环境污染、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取消其3年内申报财政补贴、奖励资格。

(二)各农业园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法人和主要股东,被列入洛阳市失信名单的,或未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规划实施的,不得申报财政补贴、奖励;对擅自改变规划内容的,一经发现,立刻收回政策有效期内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今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三)对政策奖励申报、使用等环节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同一实施单位、同一内容、同一类型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农业企业(园区)享受同一类优惠政策不得超3年。

(五)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由区财政部门停拨其奖励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政策有效期内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六)凡享受过区级扶持资金补贴的农业企业(园区),自建设之日起10年内对企业(园区)进行转让的,区政府投入该企业(园区)的基础设施资金应从转让费用中扣除;如遇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市、区重点工程建设占用等情况,在补偿费用中应扣除区政府给予农业园区的扶持资金。

(七)本政策有效期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龙区2015年农业机构调整和重点农业园区扶持政策的通知》(洛龙政〔201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