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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文件的发布形式,明确行文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洛政办〔20178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公文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文件的发布形式和适用范围

区政府文件(含区政府授权的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主要有洛龙政、洛龙政文、洛龙政办、洛龙政办文、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等形式,此外还可以通过工作部署等形式发布。

(一)洛龙政。主要用于:以区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区政府对全区全局性工作和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命令、意见、通知;区政府作出的表彰决定(包括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决定和通报);区政府批转镇政府(办事处)、区政府部门涉及全区性工作的重要文件。

洛龙政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文件》的格式印发,由副区长或区政府党组成员签发。若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领域涉及全区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部署、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区领导审核把关后报请区长签发。

(二)洛龙政文。主要用于:以区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的答复;对镇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请示事项的批复等。

洛龙政文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文件》的格式印发,上行文、平行文由区长签发,下行文原则上由分管区领导签发,重要的由区长签发。

(三)洛龙政通。主要用于:以区政府名义,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洛龙政通用通告的格式印发,由区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党组成员签发。

(四)洛龙政任。主要用于:区政府任免干部。

洛龙政任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文件》的格式印发,由区长签发。

(五)洛龙政函。主要用于:以区政府名义,与市政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洛龙政函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的格式印发,由区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党组成员签发。

(六)洛龙政办。经区政府授权,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主要用于:贯彻市政府、区政府重要文件的意见;对全区性工作的通知、通报;转发镇政府(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就全区某项重要工作的安排意见; 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

洛龙政办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的格式印发,原则上由副区长或区政府党组成员签发,重要的由区长签发。

(七)洛龙政办文。经区政府授权,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主要用于:代区政府对下级机关的批复、通知;对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提案的答复;成立、调整、撤销议事协调机构(一般由区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党组成员担任组长)等。

洛龙政办文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的格式印发,原则上由副区长或区政府党组成员签发,重要的由区长签发。

(八)洛龙政办通知。主要用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时间紧、任务急或不必要采用文件格式印发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安排和会议通知等。

洛龙政办通知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格式印发,原则上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的由区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党组成员签发。

(九)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主要用于:印发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用《洛龙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格式印发,由区长签发。

(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主要用于:印发区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用《洛龙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的格式印发,由区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党组成员签发。

(十一)工作部署。主要用于:以区政府名义,就全区某项重要工作作出的安排部署意见。

工作部署用《洛龙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的格式印发,由副区长或区政府党组成员签发。若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领域涉及全区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部署、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区领导审核把关后报请区长签发。

二、行文的具体要求

(一)关于上行文。区政府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区政府同意或授权;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单位的请示事项,应当一文一事,并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或倾向性意见,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受双重领导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必要时可抄送另一个上级部门。

由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必须以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红头文件形式上报。

(二)关于下行文。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授权,可以向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文,区政府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指令性要求。确需区政府同意或批准的事项,应当送区政府办公室按审批程序履行签批手续,行文时应注明经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同意。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对外发布指令性公文。

(三)关于平行文。区政府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之间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发布、传达要求执行或者知晓的事项,一般用行文,也可以用通知行文。超越部门职权范围的,应报请区政府行文或部门联合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关于联合行文。同级单位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与企业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联合行文主办机关一般排在前面,其他机关按机构顺序排列,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发文字号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关于主送机关。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普发性公文,主送机关统一为: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三、公文报送有关要求

(一)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以及本单位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送的公文及文字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审核。由各部门和单位起草,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公文及文字材料,由分管区领导审签后方可加章上报;涉及人事、项目、资金、优惠政策、土地、规划等重要内容的,需经区长审签后方可加章上报。由各部门和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公文及文字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涉及人事、项目、资金、优惠政策、土地、规划等重要内容的,必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

(二)严格把握发文依据。各单位在起草公文时,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和工作需要明确发文依据。凡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发文的,应提供发文依据的原文;不得把以往发文或外地发文,作为发文依据。对于各部门代区政府起草的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配套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的具体举措应不少于文件内容的30%,不得照搬照抄。对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需区政府发文的文件稿,上会前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合规合程序审查。

(三)严格控制数量规格。凡国务院、省、市、区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不再发文;可以电话、便函或者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再印发文件;对性质相同、内容相近的工作部署或配套政策,尽量合并发文;对报送区政府的情况报告、督查报告,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或非特别重要的,可采用套红头加盖印章形式上报,不再印发文件。能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议事机构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形式发文;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文件、会议精神确需发文的,由对口部门自行发文。

(四)严格遵守送审时限。各单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公文时,草拟文件送审要严格遵守送审时限。原则上一般性公文需至少提前5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紧急公文需至少提前3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特急公文需至少1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各类紧急、特急公文,应在公文内容中体现出紧急原因,以及该工作在本单位处理的具体情况。

(五)严格执行退文制度。区政府办公室严格执行退文制度,对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企业报送的存在以下情况的公文进行审核把关后退回原报送单位并说明理由:1发文内容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未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同意的;2属部门或议事机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本部门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议事机构发文可以解决问题的;3发文内容未在涉及部门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主要内容存在明显政策性问题的;4所报送的代拟稿内容不成熟、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5请示公文不符合一文一事规定或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的;6报送公文的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违反行文规则、越级报送的;7其他情况的。

(六)严格落实通报制度。区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大对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和完善公文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送、报送材料不完备、格式不规范和公文办理质量不高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每年集中进行评比考核。对公文报送和办理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的单位,将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