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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龙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115日        


洛龙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促进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洛发〔2017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以白马寺镇、李楼镇等未污染耕地为重点,大力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以受污染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着力点,严控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洛阳“首善之区”提供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及主要指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污染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

1.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对详查点位进行核查,补充调查信息表。重点加强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参与人员手持终端使用和样品采集、保存、流转等方面的培训,确保详查质量。(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等)

2.配合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在白马寺镇、安乐镇、李楼镇、龙门街道办事处等未布设土壤环境国控监测点位的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在李楼镇、龙门街道办事处、白马寺镇等畜禽养殖、涉重企业、固体废物处理场地等周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基地等增加风险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部署,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等)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配备重金属快速检测仪、农药残毒快速检测仪等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监管执法设备,监测、执法人员具备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能力。定期对区、镇(办事处)、重点监管企业的土壤环境管理和监测技术人员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提升土壤采样、前处理、数据处理与统计能力。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合法、合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林局等)

3.推进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

结合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配合构建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逐步完善土壤环境数据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卫生计生委等)

(二)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处理处置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分局、农林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分局、水利局,洛龙高新区相关部门等)

2.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以排放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重点污染物”)的企业为重点,结合污染源监管、环境统计等数据,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每年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每年10月底前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区环保部门备案;区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有5年及以上生产年限的重点监管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周边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采取技术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事先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重点明确残留污染物处置方法和拆除设施设备流向、处理方法,报区环保、住建、工信部门备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要向区环保、住建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工信部门要将每年落后产能、装备、工艺淘汰计划抄报环保部门。(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结合污染源普查、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等,逐步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管理台账,推行涉重企业监管“一厂一策一档”。实施涉重企业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废水、废气直接排放的,要建设污染处理设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对排放不达标的,形成分类管控清单,分别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关闭等措施,保障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制定我区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和产品工作计划,分年度制定实施方案,完不成淘汰任务的将暂停审批核准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减量置换”,严防以金属再生回收和资源循环利用为名义新增重金属产能和重金属排放。到2020年,全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市政府下达任务。(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等)

3.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开展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相关责任方制定整治方案,对具有使用价值的固体废物,通过市场运作、有偿使用的方式逐步消化,对无使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区政府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区环保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洛龙高新区相关部门等)

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对燃煤电厂产生的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综合采取砌块、路面砖、混凝制品、隔墙板、制水泥、生产石膏板等措施,减少堆存。支持废矿物油、冶炼废渣、废印刷线路板等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一批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区环保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等)

加强废弃资源再生利用。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活动,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相关企业要将产生的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进行处理或者送交有资质的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置。规范“城市矿产”回收利用网络,扩大再生利用企业拆解范围,逐步扩展液晶、汽车等废弃物拆解业务。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深度处理项目建设,探索“城市矿产”再生利用模式,形成集回收、拆解、再利用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区环保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加强涉危企业日常监管。开展全区涉危企业排查,2018年底前,全面摸清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建立健全全区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构建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企业监督检查。建立非法倾倒、转移危险废物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查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扩大危险废物监管范围,将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和应该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的使用后输液瓶(袋)类垃圾等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依托现有医疗废物收集网络统一收集,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处理机构进行统一处理;加强镇(办事处)、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2018年底前,开展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专项整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0年,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辖区公安分局等)

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推进农业补贴由激励性向功能性转变,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等措施,提升耕地地力,减少化肥使用量。在白马寺镇、李楼镇等设施蔬菜种植区,示范推广“有机肥+配方肥”“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模式,集中打造一批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继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完善基层农业服务组织,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牵头单位:区农林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等)

科学施用农药。加强病虫害预警与防治工作,充分发挥区、镇(办事处)、村三级测报网站的监测预警作用,提高监测预报准确率。以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为依托,大力开展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防治效率和防治效果。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示范推广生物农药,开展以虫治虫、以菌治虫、以菌治菌等生物防治技术;在果蔬标准园推广防虫网、灭虫灯、粘虫板等物理防虫设施。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配合构建市级农药监管平台。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牵头单位:区农林局;参与单位:区工商分局等)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在白马寺镇等蔬菜种植重点区域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通过回收补贴、农药销售押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回收服务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扶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区农林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等)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在白马寺镇、李楼镇等农膜使用量较大的镇(办事处)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处理试点,依托农资服务部等建立废旧农膜回收站(点),配套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农膜补贴开展“交旧领新”或“以旧换新”工作,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鼓励政府出台、企业参与提高残膜收购价。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到2020年,全区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牵头单位:区农林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等)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限制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规范兽药、抗生素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粪污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加大“养殖—种植”“秸秆—养殖—种植”“秸秆—种植”等循环农业模式推广力度;创新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和防治效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牵头单位:区农林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禁将未经达标处理的工业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农田。按照灌溉周期,每年在夏粮和秋粮灌溉时,至少开展1次水质监测,监测报告报区政府。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且农产品质量超标的,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采取休耕、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严防农产品超标。(牵头单位:区水利局;参与单位:区农林局、环保分局等)

5.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积极、科学引导群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选取部分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循环利用试点。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奖励性政策和制度,对实施效果较好的社区予以奖励。严禁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再次统一收集后进行处置。依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开展分类垃圾终端处理体系建设,对餐厨垃圾等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垃圾,采用厌氧堆肥、发酵处理;可以回收利用的废塑料、包装容器等,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采取填埋、焚烧等措施。建立全区镍镉电池、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加强全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分局、市容环卫局等)

规范垃圾处理处置。按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有关要求,对全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堆放点开展排查,2018年底前形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清单,逐步开展清理整治。根据排查结果,对距离农田和居民点较近且环境风险较高的,优先制定环境风险整治方案并开展整治,生活垃圾为主的,要通过垂直帷幕防渗、沼气导排、渗滤液处理等就地整治;建筑垃圾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的,采取覆土或资源化利用等措施,面积较大的可绿化形成公园;农业生产废弃物为主的,采取堆沤还田等措施。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以上,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林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市容环卫局等)

(三)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白马寺镇、李楼镇、安乐镇、古城街道办事处等耕地集中区域为重点,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类别划定,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后上传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牵头单位:区农林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局、环保分局等)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

加大保护力度。根据国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优先将白马寺镇、李楼镇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保证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并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作为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区农林局、环保分局等)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提标升级改造。定期开展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和有机质提升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秸秆机械粉碎直接还田、秸秆青贮过腹还田、秸秆堆沤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数据,定期对各等级耕地面积进行评估,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办事处),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分局、农林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结合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引进筛选、示范推广适宜的重金属低积累小麦、玉米、特色瓜菜等品种。筛选技术成熟、效果较好的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等,防止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严格控制改良剂等的施用量、施用频次,并由专业检测机构对其进行质量检测,防止带入新的污染物质。按照“边调查、边风险管控”的原则,开展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牵头单位:区农林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局、环保分局等)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人员,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农产品检测能力。(牵头单位:区农林局)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

有序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对调查发现的重度污染耕地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对污染较重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超标的,区政府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采取污染物阻隔等措施防控土壤进一步污染。经调查评估发现无法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区域,要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区域,要加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及时跟踪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确保产出农产品质量安全。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牵头单位:区农林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分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等)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禁止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等措施。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大力推广生物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公害绿色防控技术。(牵头单位:区农林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局等)

(四)实施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1.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所有新(改或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

2.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区环保、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分局)

3.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

开展历史遗留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全面排查已关闭或搬迁的有色金属冶炼、小电镀、小化工、小炼焦等“十五小”,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用地,明确企业生产年限、主要污染物、土地利用现状、周边敏感源等信息,将排放重点污染物且尚未开发的企业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并实行动态更新。工信、发改等部门在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及时向环保、国土、建设和规划部门提供相关企业名单。(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规划分局、安全监管局等)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生产经营年限超过5年、无防渗或隔离设施、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保护对象的疑似污染地块进行优先调查,建立优先调查清单。地块纳入优先调查清单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进行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4.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污染地块优先规划为场馆、绿化、商业、公共市政等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开发利用。(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分局、规划分局、发展改革委等)

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评估,并根据危害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地块进行危害评估,划分地块污染风险等级,调查评估报告报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根据污染地块风险分级结果,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对优先管控名录中的污染地块,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转移;拟开发利用的要纳入治理与修复项目库,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需开展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由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在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并公开地块历史信息、污染类型、污染面积等基本信息;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工程控制措施,阻止污染扩散或切断暴露途径。(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

5.建立污染地块联合监管机制

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出让、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环保部门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进行的项目环评;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报区环保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规划分局等)

(五)加强未利用地保护

1.严格保护未利用地

强化伊河、洛河两岸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禁止向宜耕后备区域倾倒、堆放工业废弃物及城市垃圾、畜禽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分局、农林局等)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宜耕后备土地,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满足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牵头单位:区农林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局等)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以李楼镇、白马寺镇东郊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的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周围倾倒、堆放工业废弃物及城市生活垃圾、畜禽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在饮用水防护区内从事农牧业活动。(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等)

(六)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在建立污染地块清单的同时,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责任主体认定工作。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等)

2.建立治理与修复项目库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调查结果,对发现的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将评估结果中农产品超标的受污染耕地、拟开发利用或环境风险较高的污染地块纳入治理与修复清单,结合土壤环境日常监测工作,更新清单项目。(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农林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推进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原则上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科技支撑—农民实施”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模式。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其他区域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牵头单位:区农林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等)

逐步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以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项目方案,针对不同污染类型,综合采用物理、化学工程等技术,并从修复价值、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等方面对修复措施进行筛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后方能进行施工建设。(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县级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诚信档案,并将其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分局、农林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等)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每年11月底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技术规定,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农林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

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工作议程,成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区环保分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2月底前,区环保分局要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政府报告。(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林局等)

2.发挥市场作用

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健全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推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开展“互联网+”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创新,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区财政局、环保分局、农林局、国土资源局等)

3.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区环保分局可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定期发布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新(改、扩)建项目要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开放共享,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农林局等)

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智慧洛龙APP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治理修复等过程和政府环保工作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等)

推动公益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时,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其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区检察院牵头,区法院、国土资源局、环保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林局等参与)

4.落实企业责任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防治设施,对现有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因生产、经营活动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工商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5.开展宣传教育

结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移动网络、专题讲座等,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等)

(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提高土壤环境管理人员能力,对相关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将重点企业监管、土壤环境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及工程监管等作为培训的重点。将土壤环境事件纳入现有应急预案,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相关管理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培训。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化建设,完善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项目的专家论证制度,通过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管理人员项目监管能力。相关管理人员要定期深入农村、企业等开展实地调研,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定期报上级部门。(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编办、农林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等行业;重点监管白马寺镇、李楼镇等地的蔬菜和设施农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以及畜禽养殖集中区等区域。(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水利局等)

加大执法力度。建设与社会综治网格相衔接的区级—乡镇级—村级环境监测网络,推动环境监管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对全区环境执法人员每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培训,提升环境执法人员能力,加强现场取证能力。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安全监管局,辖区公安分局等)

3.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对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统筹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白马寺镇、李楼镇等镇(办事处)。支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申请国家试点项目。(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参与单位:区农林局、环保分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区财政局、环保分局、政府金融办等)

(三)严格目标考核

1.建立评估考核制度

制定并落实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每年12月底前对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区环保分局;参与单位:区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等)

2.明确部门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林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中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以及林地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住建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利管理部门负责灌溉水水质的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区发改、科技、财政、卫计、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

3.严格责任追究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区监察局,参与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等)

 

附件:1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初选)

3.行政区划图

4.数字高程图

5.地貌类型图

6.土地利用现状图

7.土壤环境类别图

8.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常见技术方法

9.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常见工程技术

         10.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总结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