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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城大道快速路建设工程(洛龙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洛龙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8222        

            


王城大道快速路建设工程(洛龙区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为缓解城市交通拥挤,改善市民出行条件,带动组团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洛阳市王城大道快速路建设工程,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规定,洛龙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规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洛阳市王城大道快速路建设工程洛龙区段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详见规划图)。

二、征收实施部门:洛龙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洛龙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镇(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

三、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王城大道快速路建设工程(洛龙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收签约搬迁期限为:2018223日至2018331日。

五、征收实施期间,征收范围内不得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王城大道快速路建设工程(洛龙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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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城大道快速路(洛龙区段)建设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文件)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王城大道快速路基本情况

王城大道快速路工程建设范围北起连霍高速口、南至南环路,该项目全长19.5公里,其中一期工程为机场路立交至南环路,长16公里,包括纱厂路立交、九都路立交、伊洛路立交及洛阳火车站南快速连接线和龙门高铁站快速连接线。该项目是2017年洛阳市政府确定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建成后对缓解城市交通拥挤,改善市民出行条件,带动组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工程包括道路、交通、桥隧、排水、综合管廊、消防、照明、电力、绿化及其他附属工程等。《洛阳市王城大道快速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洛阳市王城大道快速路(机场路—南环路)一期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文号分别为洛发改审批〔201737号、洛发改审批〔2017101号),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已出具洛阳市王城大道快速路(机场路—南环路)一期建设工程用地预审意见(洛国土资〔2017192号),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已批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10300201700041号)。

二、征收范围

北起连霍高速口、南至南环路,王城大道快速路洛龙段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详见规划图、红线图。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性质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三)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性质为准,若被征收人提出证载性质与实际不符,应当向市规划行政部门申请确认,以确认后的性质为准。

(四)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的认定

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定,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限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

四、补偿安置原则

本次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全部为非住宅房屋(单位),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五、非住宅房屋(单位)征收补偿

(一)房屋主体补偿

房屋主体的补偿按评估价计算。

(二)购房补助

购房补助按法律规定执行。

(三)房屋的附属物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参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的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可由评估公司对装饰装修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以近3年纳税登记证明推算的月平均利润为标准补偿,商业、服务性行业补偿期限为5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偿期限为8个月。

(五)其他补偿

搬迁费、奖励费等其他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六、补偿安置款项支付方式

按照协议约定需要支付被征收人的款项,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先支付协议补偿款(除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奖励款)的30%,剩余70%和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奖励款在腾空房屋交付钥匙后一次性付清。

八、其他事项

(一)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洛龙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由此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