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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洛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区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洛龙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取消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豫政文〔2019〕125号)等文件精神。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洛阳市洛南地下水井群(共27眼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李楼地下水井群(共21眼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3)东郊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9眼井)范围。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2.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洛阳市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范围。一级保护区范围为1、3号取水井井群外包线内及外围200米的区域,2号取水井外围200米至252省道的区域。

(二)洛龙区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洛龙区建成区范围:东至二广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北至洛河。

2.镇区范围:安乐镇区、李楼镇区、白马寺镇区。

(三)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核心景区范围:东以二广高速公路为界,西以原洛栾公路向西500米左右为界,南以魏湾村旱渠与乾元山南山脚连线为界线,北至龙门北桥以南300米。

(四)河流、河渠

1.河流:伊河、洛河洛龙段堤防堤脚外50米范围内。

2.河渠:中州渠、胜利渠、古洛渠、东干渠、大明渠、伊渠和大清渠洛龙段堤防堤脚外30米范围内。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