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政府文件 > 2022年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支持企业建设离岸创新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日        

 

洛龙区支持企业建设离岸创新中心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走好以创新引领发展之路,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全力支持辖区企业建设离岸创新中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区委五届五次全会暨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等精神,坚持高层次人才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理念,鼓励辖区有条件的企业在创新人才密集、创新资源集聚的城市建设离岸创新中心,吸引当地高层次人才为我所用,就地开展科研,推动技术成果向洛龙转化,实现科研在外、技术在内,破解高新技术缺乏、人才招引留用难问题,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对象

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苏州、杭州、成都、重庆等省外创新人才密集区、创新资源集聚区设立离岸创新中心(如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具备创新研发功能、承担研发任务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经区经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机构)的辖区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在洛龙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洛龙区有实际财政贡献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2.申报单位对离岸创新中心应具有实际控制权。申报单位可在省外创新人才密集、创新资源集聚的城市投资建设离岸创新中心或具备创新研发功能的其他机构,也可与其他企业、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离岸创新中心(须持有离岸创新中心50%以上股权),技术研发方向需与洛龙区鼓励支持发展的光电电子器件、高端轴承、大数据、生物医药、文旅文创、白色家电及新能源六大产业方向一致。

3.离岸创新中心应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和科研场地,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等仪器设备。

4.离岸创新中心专门参与科技研发的人员不少于10人。

5.离岸创新中心应有一支经验丰富的运营管理团队、一套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一套经费支持方案、一批紧密合作的支持伙伴。

(二)申报材料

1.《离岸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离岸创新中心注册登记材料、实际控制方证明(股权证明或合作委托证明等)。

3.离岸创新中心运营场地购买或租用合同(协议)、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

4.研发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和全体职工人员清单及正式聘用合同、研发投入报表。

5.离岸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团队聘请或服务协议、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经费投入清单及资金汇出证明、以及与科研机构合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与科技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企业和行业组织等的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等)。

四、奖励标准

1.对离岸创新中心科技研发成果经技术交易在洛龙区转化的重大项目、生产线,按技术交易额(依据技术合同、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5%的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离岸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在当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的,参照《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龙区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洛龙政〔2020〕9号),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3.离岸创新中心正式全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高层次人才,参照我区本地人才政策待遇,根据《中共洛龙区委、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洛龙英才计划”(2021—2025年)加快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办法的通知》(洛龙发〔2021〕1号),在政策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每年给予院士10万元奖励、博士3万元奖励,以上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第1条、第2条、第3条奖励可同时申报,如申报第1条,则不可同时享受洛龙区其他关于技术合同交易的奖励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经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区发改、财政、科技、工信、人才及洛阳经开区等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落实,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二)开展考核评估。建设年度考核评估制度,每年7月1日开始组织申报,一周内完成资料上报,经区经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方共同评审认定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后,拨付相应奖励资金。

(三)加大政策宣传。利用区属新闻媒体、社会宣传媒介多渠道宣传我区建设离岸创新中心支持政策,激励全区尊重创新、崇尚创新,构建良好创新生态。

本方案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