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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5年10月31日        

                       

 

 

洛龙区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25〕21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方向,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不断提高洛龙区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覆盖建设。树立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化发展思维,明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弥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数量不足、填补乡村专业消防救援力量空白的定位,优化城市消防保护圈,消除乡镇消防力量空白点,逐步织密农村防控网。

2.坚持职业化发展。充分发挥职业优势、培养职业精神、倡导职业荣誉,结合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特点,建立完善职业化管理教育机制和薪酬待遇体系,落实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保障,强化法律、政策、经济等支持,提高职业化建设水平。

3.坚持战斗力标准。建立完善专业化执勤、训练、考核等管理体系,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按照岗位分工,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升灭火救援战斗力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年底前,洛龙区专职消防队全部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要求,统一纳入区消防救援大队管理;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设全部达到《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47号)要求,经验收并评估合格的可纳入区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积极推动村(社区)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队伍建设

1.压实建队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配齐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政策支持,合力做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经费保障政策,纳入财政预算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其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区教育局负责为其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入托等;洛龙公安分局负责为其优先办理落户、政治审查、出入境查询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负责建立工作机制,为执勤救援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为其开通绿色就医通道;洛龙区税务局、洛阳经开税务局负责为消防执勤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区委编办、区总工会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洛龙区税务局、洛阳经开税务局、洛龙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2.细化建设任务。区政府将消防站建设纳入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相关局委制定消防站建设方案,确保应建未建消防站按期建成投用。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省、市、区相关标准要求发生变化或当地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要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2025年12月底前,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洛龙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清单,对应建未建、已建不达标的消防站制定补建或提档升级计划,明确建成、验收、评估等时间安排,按时序推进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3.规范建队验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验收申请,市政府组织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验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文件执行,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验收;后续新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二)加强管理教育

4.明确队伍属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交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5.明确人员身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保障的专业人员,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文件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制发。

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6.明确管理体系。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经市、区消防部门评估合格的地方专职消防队可以由镇(街道)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

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7.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指导专职消防队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接转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要求,从严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依法组建工会组织,依法缴纳工会会费并享受工会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总工会应积极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给予支持和表彰。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当地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市级等荣誉评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省、市等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机制。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8.规范人员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市级财政保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离队安置费发放标准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税前应发工资,含奖金、津贴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0.5个月工资计算。区财政保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市级离队安置费发放标准,由区财政部门负责执行。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不再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三)严格执勤训练

9.严格执勤备战。区消防救援大队要根据辖区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责任辖区;加强消防业务指导, 督促落实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10.严格业务训练。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直接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战斗条例》制定训练计划,开展日常训练,分级参加区消防救援大队定期开展的比武考核,定期进行业务轮训。由镇(街道)管理的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在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指导下,根据《乡镇政府专职队工作指南》制定日常训练科目,结合辖区特点和典型灾害事故开展差异化训练。

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11.严格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动的接处警系统、营区监控、视频会议等通信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接受区消防救援大队调度。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

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四)强化综合保障

12.加强经费保障。区政府要根据实际制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将区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区消防救援大队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政府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13.落实薪酬标准。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其中现场救援补贴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方案》(组通字〔2019〕37号)文件执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乡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参照上级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14. 强化社会保障和职业健康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管理单位要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交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15.健全职业保障机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可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8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满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洛龙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16.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因公牺牲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可参考上级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17.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责任单位:洛龙公安分局、勤务二大队、洛龙区税务局、洛阳经开税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

(二)强化统筹配合。各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科学谋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细化措施,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强化政策支持,落实资金、人员、装备、营房、职业健康等综合保障措施,合力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三)严格督导考核。区政府将定期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督查经费保障、队站建设、装备配备、管理训练、作用发挥等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任务未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