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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洛阳市洛龙区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红立   职务:局长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B座8楼

受委托人:洛龙区医疗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院芳丽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B座8楼

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理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执法主体权责,维护医疗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我局委托经中共洛龙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洛龙区医疗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在属于我局医疗保障执法范围内行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我局监督。

一、委托执法范围

洛阳市洛龙区内发生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一)对社会(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三)对社会(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洛阳市洛龙区区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违反医疗保障管理规定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检查权,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发现有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违反医疗保障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四、委托期限

自2022年1月14日-2023年1月13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