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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初,接到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社保中心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费率工作的通知》以后,洛龙区社会保险中心积极落实政策,从7月份起,对洛龙区参保企业的医疗保险征缴计划作了相应的费率调整,具体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费率

(一)执行期限。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为2020年7月-12月。

(二)执行标准。医疗保险单位缴纳费率由7.5%降至6.5%。

(三)执行对象。降低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费率,不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降低,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返还标准仍按原标准计算,不降低返还标准和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