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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区医疗保障局 洛龙区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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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11
来源: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豫医保办〔2021〕50号)和《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洛医保〔202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并报经区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全市统一安排部署,以全面建成责权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对我区医疗保障项目内涵、保障范围、政策标准、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规范。2023年底前,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基本实现决策权限清晰合规、制度体系统一规范、保障标准合理均衡。
二、规范管理
(一)贯彻落实基本制度。区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基本制度。今后,我区不再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
(二)严格规范决策权限。按照省、市统一的具体筹资及待遇政策,我区严格按照明确的决策权限,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严禁越权行事。
三、重点任务
(一)统一医疗保障制度
1.2022年将原“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名称统称为“医疗救助”。
2.2022年将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名称统称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2022年将原“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名称统称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统一医疗救助制度
1.整合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并入医疗救助基金。2022年底前,我区将现有各类扶贫超常规制度安排并入医疗救助制度,相关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
2.取消清单外救助办法。2022年起取消原有28种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执行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
3.规范分类资助参保标准。2022年底前将医疗救助分类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调整为全市统一标准。
(三)规范基本保障政策
1.统一项目名称。2022年将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原“特殊疾病门诊”名称统称为“门诊慢特病”。
2.统一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2022年我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政策全面回归公平、普惠,原脱贫攻坚期内门诊慢特病15个病种,对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85%的政策不再执行。
(四)全面清理
区医疗保障部门对照国家待遇清单,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对既往出台或执行的与清单不符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政策规范、标准统一。
我区自行出台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户籍(含失地农民)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全额资助参保政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户籍(含失地农民)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住院医疗费用专项补助政策等不再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深刻认识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全面建立实施。
(二)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平稳过渡。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今后不得再出台超出清单范围的制度政策。
(三)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切实做好医疗保障政策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汇聚改革动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顺利建立,平稳实施。
附:我区不再执行的文件清单
1.《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小额人身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纳入政府保障范围的通知》(洛龙政办〔2016〕93号)
2.《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60岁以上老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府保障的通知》(洛龙政办〔2019〕3号)
3.《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龙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住院医疗费用专项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龙政办〔2017〕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