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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区医疗保障局 洛龙区财政局 洛龙区民政局 洛龙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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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11
来源: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有效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26号)和《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洛阳市民政局 洛阳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的通知》(洛医保〔2022〕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医疗救助制度保障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明确,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实施意见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洛阳市医疗保障局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保障范围、救助比例、支付限额和救助办法,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完善依申请救助流程,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确保我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做好保障对象衔接
在执行全省统一保障范围的基础上,继续将我区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且无正式公职的老党员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参照低保对象保障办法执行,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三、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
(一)资助参保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原则上困难群众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其中,对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一是全额资助特困人员。二是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基数变化每三年动态上浮调整,其中2023年、2024年、2025年参保缴费资助标准为300元/人,当年医疗救助资助费用不足时,由区财政增加预算予以补充。三是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对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的,畅通参保缴费渠道,由医保部门对其特殊身份进行标识,上传税务征缴信息。困难群众认定地镇(街道)负责做好参保动员工作,督促其个人及时到税务部门缴纳参保费用,确保“应保尽保”。
(二)住院救助
1.起付标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7500元。
2.救助比例。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以下比例救助:特困人员按90%;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5%。救助限额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三)门诊救助。
1.保障病种。在全省统一的9类病种基础上,我市原有丙肝干扰素治疗,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征和慢性肾小球肾炎),肝硬化失代偿期3个病种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共计12个病种。
2.救助比例。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50%的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30%的比例救助。救助限额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四)倾斜救助
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住院救助和倾斜救助起付线每年根据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告发出时间,原则上每年4月1日启用新标准。
四、做好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工作
将我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年度自付费用超过15000元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民政、乡村振兴、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流程,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工作,落实监测人员动态管理要求,确保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强化部门协同,推进政策落实
各部门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强化部门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健全保障工作机制,全力推进政策落实;要加强工作人员政策培训,广泛宣传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社会认可度和支持率,不断提高困难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