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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豫人社办〔2017〕99号文件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企业职工本人(或委托所属企业)可以申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同时,豫人社文〔2017〕202号文件还规定,不论其聘用单位是何性质或是否是公益性岗位,只要是按照企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均可按照现行企业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