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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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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7-01
来源: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增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困难群众,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3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365元。
(二)农村低保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6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35元。月人均补助一类460元、二类235元、三类205元。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59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71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暂不调整:A 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B 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320元; C 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各县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二、时间要求
(一)提标时间
新的财政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完成时限
2025年6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提高工作。
城乡低保资金和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统计部门要准确提 供上年度相关数据。民政部门要精准认定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摸清底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严禁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保障资金的按时发放。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同时,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管理使用,严禁 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