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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我区范围内35.6641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一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花园社区工业用地、龙门社区农村宅基地,西至花园社区公路用地、寺沟社区公路用地,南至寺沟社区农村宅基地用地、龙门社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北至花园社区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居住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我区龙门街道花园社区集体土地9.0392公顷,其中农用地5.3545公顷(耕地2.8880公顷、园地0.1351公顷、林地1.6456公顷、草地0.3747公顷、其他农用地0.3111公顷),建设用地3.6847公顷。

拟征收我区龙门石窟街道龙门社区集体土地11.5300公顷,其中农用地0.0862公顷(耕地0.07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7公顷),建设用地11.4438公顷。

拟征收我区龙门石窟街道寺沟社区集体土地15.0949公顷,其中农用地1.5852公顷(林地1.4659公顷、草地0.08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1公顷),建设用地13.5097公顷。

我区拟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区新区开发办、龙门街道、龙门石窟街道等单位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四、社会风险评估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我区拟召集区发展改革委、区信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龙门街道、龙门石窟街道等单位,以及拟征地村、组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