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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法制、保密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对象为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信息年度报告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政府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八条  考核形式与办法。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具体考核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当年上级工作要求制定下发。
第九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考核结果经折算后计入区政府对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总分。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按照《洛龙区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