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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区地方经济发展力度,推进金融资源配置市场化,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撑作用,促进洛龙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级支行(由于各家银行内部机构设置不同,考核对象为实际承担一级支行职责的各支行)。

二、考核内容

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按以下内容进行考评:银企签约落实资金总额、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额(提取当年11月底数据)、向辖区内企业发放贷款总额、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普惠金融、反诈宣传、金融扶贫等社会义务)。

三、评分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评分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实行100分制。其中银企签约落实资金总额(30分)、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额(30分)、向辖区内企业发放贷款总额(30分)、履行社会责任情况(10分)。

(二)计算方法:按照名次计分,即单项排名第一的考核

对象得该项满分,单项第二名为第一名分值减1分,依次类推,

最低为0分。最后根据各项得分进行汇总。

四、激励项目

(一)设立“综合奖”。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分设一等奖5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10个,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设立“发展扶持企业奖”。按照该银行机构对注册地在洛龙区的企业较上年新增贷款金额的0.01%给予奖励。

(三)设立“头雁人才奖”。设立“头雁人才奖”20个,对在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乡村振兴、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才,按照个人地方贡献部分50%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设立“荣誉称号”。对在全区金融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经单位申报、推荐,报区金融工作局审定后,由区政府授予“年度金融工作先进单位”“年度金融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五、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评定。

(一)资料报送。参加考核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提供佐证材料(相关数据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洛阳监管分局认可),连同年度考核书面汇报材料报送至区金融工作局。

(二)得分排名。确定考核结果后,区金融工作局按照得分排序划定一、二、三等奖,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六、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为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实际效用,奖励资金原则上要突出留在当地使用,主要用于奖励获奖机构的有功人员并在一定程度上向基层倾斜,其中奖励资金的50%可用于奖励主要负责人。

七、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区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在对上年度各项业务指标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整理上报区金融工作局。区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提出审查、考核和奖励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实施,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份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