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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全市加快构建“五强六新五特”现代产业体系、推进“9+2”工作布局、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目标中有更大贡献,进一步促进我区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企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现有工业企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奖励对象为我区工业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增资扩产项目。增资扩产项目指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新建的扩产扩能和技术改造项目、利用现有厂房新增投资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洛龙高新区范围内新建的工业项目。重点扶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以及我区优势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包括光伏光热光电、新能源、新材料、轴承及先进装备制造等)。

    第三条  增资扩产项目扶持奖励条件。

   (一)增资扩产企业依法在洛龙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非淘汰类项目。

   (三)企业增资扩产进行的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依法到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

第三章  扶持奖励方式

    第四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增资扩产项目专项扶持奖励资金。上年度结余的专项资金滚动列入下年度计划。

    第五条  采用新增贡献奖励、专项贷款贴息或技术改造专项补助的形式扶持企业增资扩产。

   (一)对增资扩产项目新增贡献给予奖励

自增资扩产项目投产年度起,企业每个申报年度缴纳“二税”(包括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地方留成总额比增资扩产前地方留成总额新增的部分,给予50%奖励;从第二年开始,比上年缴纳的“二税”地方留成总额新增部分,给予30%奖励;第三年继续给予30%奖励,连续三年。若增资扩产项目当年的“二税”总额为0,则以新建项目投产年作为基数年,投产后下一年开始计算扶持,连续三年,奖励比例同前。

  (二)对增资扩产项目设立专项贷款贴息或技术改造专项补助

对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新增贷款给予专项贴息,或对增资扩产项目进行技术改造给予专项补助,企业的同一增资扩产项目只能享受专项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的其中一种。

    1.设立专项贷款贴息。对企业用于增资扩产项目的贷款,区财政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额给予50%比例的专项贷款贴息。在贷款期限内,企业可每年申请一次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

    2.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补助。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增资扩产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包括建设厂房、购置设备及辅助设施投资金额)大小,按下列标准实行一次性补助:

    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技术改造专项补助;

    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给予60万元的技术改造专项补助;

    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技术改造专项补助;

    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150万元的技术改造专项补助。

    第六条  享受新增贡献奖励、专项贷款贴息或技术改造专项补助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第四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同一项目可以同时申报新增贡献奖励、专项贷款贴息或技术改造专项补助(专项贷款贴息、技术改造专项补助选其一)。

   (一)企业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申领填写《洛龙区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附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4.区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增资扩产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5.企业依法缴纳“二税”的凭证(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其他证明实际投资额的有效文件(如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等);

    7.增资扩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材料;

    8.申请专项贷款贴息的企业,需同时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文件及当年的付息证明(复印件);

    9.申请单位对申报内容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进行初步审核并商所在镇(办事处)、洛龙高新区后,提交主管区领导并召集洛龙高新区、区发改、财政、工信、科技、规划、国土、商务、税务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扶持奖励资金直接拨付有关企业。

   (三)符合增资扩产项目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7月份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工信部门要做好增资扩产项目的审核和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受扶持企业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自觉接受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条  申请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财政、工信部门有权停止该企业享受专项扶持奖励的权利,追回已兑现的扶持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1.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有欠税行为;

    2.经各级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定性为存在偷、骗、抗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3.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奖励资金;

    4.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