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文种类:
  • 发文字号:洛龙政办〔2018〕49号
  • 发布日期:2018-09-18
  • 发文机关:区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GFX20181220094714

洛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龙区城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龙区城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2018918



洛龙区城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

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洛龙区城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征地”为征收集体土地,“被征地单位”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地上附着物”包括农宅、企业等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和花卉、苗木、苗圃、经济林等大田附属物。

 

第二章    

 

第三条  依法实施征地,切实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完善相关法定手续。

第四条  征地应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务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严格按照河南省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1500/亩、菜地2000/亩。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由区政府和辖区镇(办事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由镇(办事处)组织实施。协议内容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付款办法、交地时间、权利义务责任和奖惩规定等。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六条  对具有合法有效手续的农宅房屋主体拆迁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超高补偿标准:层高3.01米至3.6米(含)之间,在层高3.01米的基础上,按每增加0.1米增加1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层高3.61米(含)以上,按每增加0.1米增加2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对未粉刷、无门窗、无地坪、无水电的房屋主体,以上四项缺一项减5%,四项全无的按标准的80%予以补偿,且不予超高补偿。

对使用立柱、钢梁、12墙、大通道、无楼梯等结构形式的砖混结构房屋主体(层高不低于2.8米),按280/平方米给予结构补偿,且该类房屋不予装修打包补偿。

对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按期拆除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除费用。

第七条  对具有合法有效手续农宅的装修装饰及附属物补偿,以户宅基证为单位按房屋主体实际建筑面积统一实行打包补偿。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主体以外的室内外装修、各种花草、树木、栏杆、防盗网、雨搭、厕所、室外楼梯、檐板、围墙、地坪、管道、井、各种电器(含太阳能、土暖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电表等)拆装,饲养的各种家禽、家畜窝棚等各种附着物,具体标准分别为100平方米(含)以下补偿20000/宅,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含)以下补偿30000/宅,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含)以下补偿35000/宅,300平方米以上补偿40000/宅。

第八条  对具有合法有效手续农宅的拆迁奖励和补助

(一)可建未建奖励。对宅基地证载合法用地面积内没有违法加建行为的给予可建未建奖励,具体标准为:空闲土地面积给予1100/平方米奖励;现状一层没有建第二层的,以实际一层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为依据给予900/平方米奖励;现状二层没有建第三层的,以第二层实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为依据给予700/平方米奖励。

(二)拆迁奖励。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宅奖励20005000元,按期实施拆除的每宅再奖励500015000元。

(三)搬家费和过渡费补助。对被拆迁农宅按以下规定发放搬家补助费和安置过渡费。搬家补助费以人为单位,每人每次补助200元(拆迁时不能直接入住安置房即需要临时安置过渡的按2次补助);安置过渡费按市、区有关标准执行。

(四)孕妇、危重病人和70岁以上老人每人再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费和安置过渡费1000元。

第九条  花卉、苗木、苗圃、经济林补偿

(一)零星种植的花卉、苗木、经济林移栽、砍伐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品种参照附件2执行。

(二)成片种植的经济林移栽、砍伐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成行种植的经济林移栽、砍伐补偿根据投影面积按附件3标准执行,投影面积大于耕地面积的按耕地面积计算。达不到规范种植密度的按比例(实际种植密度÷规范种植密度下限×规范种植密度对应标准)予以补偿,高于规范种植密度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三)对于成片种植、密度大、品种复杂的花卉、苗木、苗圃等统一按种植面积予以补偿。2年以下的(含2年)3000/亩;34年的4000/亩;56年的7000/亩;7年及以上的1000015000/亩。

(四)非移植季节补偿标准对应上浮50%

(五)对耕地保持原状,没有发生突击栽种现象的,腾地时每亩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六)对突击栽种的花卉、苗木、苗圃、经济林等各类大田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工业企业地上附着物拆(搬)迁补偿

(一)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工业企业地上附着物的拆迁按照本实施细则标准给予补偿,没有明确标准的厂房、设备等拆(搬)迁费用,按照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评估机构从市财政部门确定的有关机构中公开选择。

(三)拆迁评估应持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对只持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建筑)许可证的企业按照90%的比例予以补偿;对只持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的企业按照80%的比例予以补偿。

(四)对无证、违法及突击加建的建(构)筑物及装修一律不予补偿,按期拆除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除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企(事)业单位地上附着物拆(搬)迁补偿,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地上附着物拆(搬)迁时涉及财政补贴的,在拆(搬)迁补偿时应扣减财政补贴部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没有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其补偿标准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  迁坟补偿按规划耕地(耕地、林地实行包干,每亩一单一双计算补偿。特殊情况据实核算。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龙区城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洛龙政〔201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洛龙区城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建(构)筑物补

偿标准

2洛龙区城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零星花卉、苗木、

经济林补偿标准

3.洛龙区城乡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规范种植经济林

补偿标准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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